(2015)城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运明与韩同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明,韩同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27号原告李运明。委托代理人蓝恭佳,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同航。原告李运明与被告韩同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运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徐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志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