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翔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宁晓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平,宁晓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贾会琴,女,汉族,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晓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负责人亢军成,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00号原告王建平诉被告宁晓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建平要求被执行人宁晓春支付经济损失287807.7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支付经济损失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已经支付案件款1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宁晓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