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兴容、叶波与肖万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容,叶波,肖万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张兴容,女。原告叶波,男。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芹、邬倩,四川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万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容、叶波与被告肖万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容、叶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万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容、叶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容、叶波撤回对被告肖万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兴容、叶波负担。审判长 邓国平审判员 刘冬梅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