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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兴容、叶波与肖万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容,叶波,肖万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张兴容,女。原告叶波,男。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芹、邬倩,四川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万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容、叶波与被告肖万友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兴容、叶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万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容、叶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兴容、叶波撤回对被告肖万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张兴容、叶波负担。审判长  邓国平审判员  刘冬梅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