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夏晓光与被告李小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晓光,李小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夏 晓 光 与 被 告 李 小 雨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683号原告夏晓光,松原市人,现住松原市。被告李小雨,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晓光与被告李小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晓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