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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卢良芳与田金成、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良芳,田金成,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卢良芳。被告:田金成。被告: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智敏。委托代理人:应伟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夏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良芳与被告田金成、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原告卢良芳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赵 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