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俊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俊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二十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6号原告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508、518房。法定代表人杨学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贤圣,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妍,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俊,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XX飞,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3年7月29日。二、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三、工资情况:原告主张被告的工资结构为1600元加上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但原告提交的工资条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故本院采信被告主张的月工资金额3200元。四、产假工资:根据被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独生子女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证据,本院认定被告依法可享有产假98天、晚婚晚育假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难产假30天,故被告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11月27日产假期间的工资17000元,未超过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五、劳动关系存续:原告主张2014年8月8日口头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不予确认,故原告诉请确认双方在2014年10月31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六、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4)2562号。七、仲裁请求: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的工资17000元;2、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八、仲裁结果:1、原告向被告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的工资17000元;2、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截至2014年12月30日仍然存在。九、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确定的款项以及确认双方在2014年10月31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原告申请追加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第三人,因该机关并非本案适格的当事人,故本院不予准许。裁决结果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陈俊俊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27日产假期间的工资17000元;二、原告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俊截止2014年12月30日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款项,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