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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宁波携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军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宁波携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胡微玮,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携普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冯益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军良,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甬北商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军良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小区88号1003室【房权证镇城字第××号、镇国用(2007)第0008918号】的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携普进出口有限公司、周军良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军良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临江小区88号1003室【房权证镇城字第××号、镇国用(2007)第0008918号】的房地产及固定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峰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