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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何书联诉被告苟洪勇、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何书联,女,生于1930年,汉族,不识字,居民。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彭才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三绪(系原告之子),男,生于1955年,汉族,高中文化。被告:苟洪勇,男,生于1981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继坤,系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书联诉被告苟洪勇、第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漏列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书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书联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