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高秋燕与李曌楼、郭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1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李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高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郭某某100000元借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35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郭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郭某某同意以工资收入支付所借申请执行人高某某100000元借款。案件受理费1435元,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常英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