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中执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口河山口矿业有限公司,周碧如,田玉珍,张贤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338-1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途耀,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婷筠,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法定代表人:周碧如,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金口河山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法定代表人:冉华富。被执行人:周碧如,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山县。被执行人:田玉珍,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贤福,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3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限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律师费7万元、案件受理费20326元。但在规定期限内,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乐山市金口河区君益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口河山口矿业有限公司、周碧如、田玉珍、张贤福的银行存款,金额以45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