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167号杨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婚生女王某甲2015年度抚养费3600元,于2015年4月13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在2015年5月4日将案件款3600元交付本院。现36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被执行人杨某某2015年度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应虎审判员 丁千生审判员 梁元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