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贾金良与王玉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金良,王玉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贾金良,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王玉龙,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住址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李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金良与被告王玉龙、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金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215元,余款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