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59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贾代伦,喻上芬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贾代伦,喻上芬,贾豫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937-1号原告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虎啸村,组织机构代码45050259-3。法定代表人陈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进军,男,汉族,1957年12月1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柳萌街57号6-3。被告贾代伦,男,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林萌村262号1单元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5708060814。被告喻上芬,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5701120861。被告贾豫庆,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桥南村11号1单元11-3,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407072439。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柯,重庆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贾代伦、喻上芬、贾豫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诉讼费6400元,本院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而能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颜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