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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与王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王志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4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466406-0。负责人李霞珠,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绪强、全发,均系该行职员。被告王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与被告王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雷刚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海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