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浔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2011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关押,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因毒瘾发作,便从家里开车到桂平市金田镇新燕村卫生室买注射器,当其走进卫生室,发现卫生室里的药房窗边的桌面上放着一台酷派牌触屏智能手机即起贪念,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邓某放在桌面上的该台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899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邓某手机的事实,2014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盗窃邓某手机一案立案侦查。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刘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材料等书证,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一台酷派牌触屏智能手机,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邓彩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家治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珊桂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浔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桂平市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4月4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现住桂平市紫荆镇古滩村看牛坪屯6号。因本案于××××年××月××日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辩护人×××,工作单位和职务。桂平市检察院W×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刘某(辩护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内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具体)已构成盗窃罪罪。(对控辩双方争议的采纳或者驳斥理由。)(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李家治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杨体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