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定平与周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平,周颖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49号原告李定平,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郧西县。委托代理人刘旭,广东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松伟,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息县城关镇。被告周颖,女,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秀谷镇。本院在审理上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定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平撤回对被告周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因撤诉再减半,最终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李定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