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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福军、韩军林、韩占喜、韩占孔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福军,韩军林,韩占喜,韩占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840号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南关街166号。法定代表人黄继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鑫。被告韩福军。被告韩军林。被告韩占喜。被告韩占孔。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福军、韩军林、韩占喜、韩占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被告经他人调解解决,特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县宏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全额退付。审判员  苟治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慕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