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艳英与李红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英,李红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陈艳英,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红兰,女,50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英与被告李红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