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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顾明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明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08号原告: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郑义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世友、周成,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明雨,男,汉族,1987年7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明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铭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陶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