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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宏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丰宁宏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峰寺镇。法定代表人吴连军,职务经理。被告丰宁宏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县大阁镇。法定代表人于文清,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宏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宏森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顾糠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