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岩等与王晓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金如银,黄卫,王军,王晓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84-2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农民。申请执行人:金如银,无业。申请执行人:黄卫,无业。申请执行人:王军,农民,农民。被执行人:王晓鸣。刘岩、金如银、黄卫、王军与被告王晓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9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晓鸣(轮侯)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履行了11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