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有林与被告尉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有林,尉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尉民初字第547号原告王有林,男,汉族。被告尉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尉氏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法定代表人王馥芹,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炜,该局副书记,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有林与被告尉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尉氏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有林、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炜、赵忠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被告借原告现金80万元,利息为年息10%,每年结算一次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仍需要用款,经原告同意双方继续按该协议约定的利息借给被告。借款截止2014年1月1日被告共欠原告1346972元,其后被告即不支持约定的利息,也不归还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46972元,利息158643.44元(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3月4日止,按年息10%计算),并要求利息计算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协议、收据。被告辨称,最原始的借款是80万元,原告起诉时是把利息作为本金起诉了。因被告无力支付利息,只有写张收据交给原告。被告没有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31日,被告因拓宽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8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为年息10%,每年结算一次。双方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2012年1月1日,被告因无钱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便给原告写了借资1113200元的收据;2013年1月1日,被告又给原告写了集资款108658元、2662元的收据两张;2014年1月1日,被告又给原告写了集资款119523.8元、2928.2元的收据两张;五张收据共计134697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以无款为由至今没有归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346972元属实,有被告给原告所写收据为证。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应负造成此纠纷的全部责任。并应按协议约定的年息10%给原告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尉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有林借款本金134697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到借款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息10%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50元,由被告尉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铁池审判员 张智勇陪审员 刘三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