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开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志超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超,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403号原告赵志超,1952年10月3日,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时丽军,陵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法定代表人孙玉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秀君,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超诉被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8元,减半收取1274元,由原告赵志超承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宝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