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梦琦、陈世俊等与信建彪、无极县XX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建彪。委托代理人张永,河北佳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梦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世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靖怡。法定代理人张梦琦,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风和日丽小区*号楼*单元*层*户,系陈靖怡之母。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韧,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无极县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限智慧街。法定代表人杨从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县东中铺医院市场希望路3号1-4层。负责人靳敬国,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咸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乔西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争光、李涛,该院职工。上诉人信建彪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建彪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被上诉人张梦琦及陈世俊、陈月侠、陈靖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韧,原审被告咸阳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杨争光、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无极县XX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极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930元退与上诉人信建彪。审 判 长 吕娟芳审 判 员 魏永锋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