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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中瑞与被申请执行人薛晓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瑞,薛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李中瑞,女,1981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执行人薛晓乐,男,1982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中瑞与被申请执行人薛晓乐健康权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晓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中瑞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301.19元的70%即4410.83元,原告李中瑞自行承担30%。二、驳回原告李中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承担175元,原告承担75元,剩余2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527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