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金新屯、刘焕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新屯,刘焕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58号申请执行人金新屯,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焕凯,农民。申请执行人金新屯与被执行人刘焕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焕凯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7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