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始明与被告杨世红、张永发、彭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始明,杨世红,张永发,彭信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刘始明,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辉明,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世红,男,年龄不详,汉族。被告张永发,男,年龄不详,汉族,被告彭信海,男,年龄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始明与被告杨世红、张永发、彭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始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始明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刘始明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徐学芳人民陪审员 黄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书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