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献县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赵平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赵平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献县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业主孙凤杰,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河街村72号。被告赵平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赵平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宏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诉讼保全费10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清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