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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李某,1986年8月23日。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车晓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