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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全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沣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长全和被告郭添梅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珠海市斗门区全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沣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吴长全,郭添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4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君祥,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全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法定代表人:吴长全。被告:珠海市沣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昌。被告:吴长全。被告:郭添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全通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沣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吴长全和被告郭添梅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新建审 判 员  田昌琦代理审判员  程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晓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