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先池、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东方嘉华投资有限公司,赵先池,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29-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东方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北京金属交易市场西区28号。法定代表人郑文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先池。被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将军桥振瓯路77号2幢105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1月8日作出的(2012)保民再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州市东风建筑工程公司延期支付利息12782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曹兆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