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许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