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许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19号原告许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