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小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上诉人周某为与被上诉人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上诉人周某送达《上诉案件受理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64元,逾期未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周某于2015年5月4日书面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再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周���预交案件受理费426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忠新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思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