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张艳铭,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甲。原告田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旺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有一女方某乙,该婚生女儿现随原告生活,就读于辛集市某小学。原、被告因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疏远淡化,更有甚者,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有违背夫妻之间互相忠诚义务的行为,这更加加速了双方感情的破裂。2013年至今,被告以外出做生意为名,经常几个月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从2014年起,被告回家次数越来越少,还拒不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越来越突出,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期间,虽多次与被告沟通,但确无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现已破裂,为了能结束这痛苦的无爱婚姻,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到庭但邮寄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份,内容为:房子是××××年××月份左右我一人出资通过中介购买的,后来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由原告到房产局换的房产证,这都有据可查。至于2014年没有回家是因为我做生意赔了11万元,没好意思回家,没钱回了家也是吵架,以前每年都给原告和孩子生活费。我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更没有离婚的意思,原告非要离婚还请法院明鉴。孩子我可以自行抚养,不用原告出抚养费。再就是我做生意所欠的11万元外债,应双方共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方某乙,现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应该有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并无大的矛盾,且生有一女,现年龄尚幼,二人应当珍惜已建立的家庭,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和谐家庭。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旺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