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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梁峰与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平凉市中医医院工程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峰,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平凉市中医医院工程项目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峰,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4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平凉市三峰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常随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红伟,该公司纪检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德玉,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被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平凉市中医医院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周雅宁,该项目部现场负责人。上诉人梁峰与上诉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平凉市中医医院工程项目部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4)崆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峰和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峰和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峰和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梁峰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梁峰负担;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由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长录代理审判员  张兴平代理审判员  宫在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