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广西海虎贸易有限公司与袁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海虎贸易有限公司,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虎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望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广西海虎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预付煤款2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247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我院管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03号案,予以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覃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