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艾某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49号罪犯艾某,男,汉族,出生于1992年7月11日,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2月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该院又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巴法刑初字第00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艾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艾某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系累犯以及未积极执行财产刑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某减去有期徒刑十天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