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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沈关平与金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关平,金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沈关平。被告:金朝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关平与被告金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