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沈关平与金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关平,金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沈关平。被告:金朝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关平与被告金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鲁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