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法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韩金龙与赤峰双源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龙,赤峰双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韩金龙。被执行人赤峰双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海,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喇沁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赤峰双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探矿权证。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荣富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