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元根、孙胜龙与孙胜龙、孙世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根,孙胜龙,孙世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王元根。被告:孙胜龙,汉族号码340223198906186412。被告:孙世雄。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法定代表人: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根诉被告孙胜龙、孙世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元根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