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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洪武与王占宇、潘义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武,王占宇,潘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武。被执行人王占宇。被执行人潘义民。申请执行人李洪武与被执行人王占宇、潘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950000元,诉讼费、保全费11861元,执行费1201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截留被执行人潘义民的工资收入,且被执行人王占宇与申请执行人李洪武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