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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易汉鹏与陈翔、吴向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汉鹏,陈翔,吴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196号申请人易汉鹏,委托代理人魏巧灵(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良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翔,被申请人吴向琴,申请人易汉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0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向琴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步龙庭304栋3层3室房屋。申请人易汉鹏的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易汉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向琴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百步龙庭304栋3层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建筑面积150.8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