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孙新杰与卓亚辉、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杰,卓亚辉,林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孙新杰,男。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亚辉,男。被告林秀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新杰与被告卓亚辉、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新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卓亚辉、林秀清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龙)汇保保第00240号保函,自愿为原告孙新杰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新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卓亚辉、林秀清名下价值49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庄锦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