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淮云霞、魏小刚诉被告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云霞,魏小刚,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淮云霞,女,生于1977年7月1日,汉族。原告魏小刚,男,生于1976年7月19日,汉族。被告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东关正街263号。法定代表人刘汉毅,董事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住所地汉台区人民路。负责人王建安,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云霞、魏小刚诉被告汉中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云霞、魏小刚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云霞、魏小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2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淮云霞、魏小刚负担。审 判 长 张 妍人民陪审员 景 莹人民陪审员 曹建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江 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