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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执字第17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刘良槟与张素丽、杨忠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槟,张素丽,杨忠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1730-4号申请执行人:刘良槟。被执行人:张素丽。被执行人:杨忠启。申请执行人刘良槟申请执行张素丽、杨忠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日审结。该案(2013)寿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杨忠启已部分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忠启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圣城街道九巷村(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寿光私字第5250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