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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欧阳才坤与陈国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才坤,陈国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欧阳才坤,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陈国荣,男,50岁,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才坤与被告陈国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才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才坤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才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欧阳才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