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欧阳才坤与陈国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才坤,陈国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欧阳才坤,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被告陈国荣,男,50岁,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才坤与被告陈国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才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才坤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才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欧阳才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