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君申请张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刘君,男,194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张荣,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荣有惠农一卡通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张荣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富永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