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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伟标与王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伟标,王杰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980号原告梁伟标,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张菊英,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系原告之儿媳。被告王杰华,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伟标与被告王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蓝梁伟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找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撤诉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梁伟标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赖大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