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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毕英与被告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英,杨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毕英,男。委托代理人:王美荣,女。被告:杨宏,女。委托代理人:杨杰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英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双方纠纷已经解决,符合撤诉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薄丽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佳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