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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文利与陈燕涛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玲,李文利,陈燕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6号原告许海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东营巨嘉环保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会计,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李文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卢献亭,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李文利与被告陈燕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爱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卢献亭与被告陈燕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利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4日育有一子陈××。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未建立起感情,婚后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自2014年12月分居至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陈燕涛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家庭暴力不属实。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2、医学出生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24日育有一子陈××。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3、照片4张、睡衣1件。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被告表示因原告整夜未归,原、被告发生争执,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被告非故意烫坏原告的睡衣。经原、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李文利与被告陈燕涛于2010年9月相识,2011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1月7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24日生育一子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自2014年12月29日起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利与被告陈燕涛婚姻基础较好,并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只要双方积极沟通、彼此信任、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证据不足,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文利与被告陈燕涛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海鸥 关注公众号“”